< 來自《提摩太前書》的聖經疑問
問:《提摩太前書》的主旨是什麼?
A:《提摩太前書》這六章簡短的經文,可以從三個截然不同的層面來解讀。
行為:每章都顯示,這本書主要是在闡述基督徒在基督之下,無論是個人還是群體,都應如何行事為人。
領導力:其中五章特別闡述教會領導的核心要點,以及如何教導群羊活出基督的樣式。
基督的榜樣:《提摩太前書》中有五章特別著重於基督所行的,並據此闡明我們應當成為怎樣的人、該做些什麼。
但無論你認為哪個主題是主線,《提摩太前書》都像是一條由三股繩索編織而成的繩索,絕不會輕易斷裂。
透過你對年輕人的教導與榜樣,你是否會緊握這條通往未來的繩索?偉大的宣教士威廉·凱瑞曾說,唯有當家鄉的教會透過禱告與財務支持「緊握這條繩索」時,他才會前往印度。然而,年輕人不僅可能前往我們不願去的地方,更可能前往我們在世上無法抵達之處:那遙遠的未來。 基督的身體及其領袖們必須共同支持、培訓並守護年輕的信徒,讓他們在邁向未來的旅程中,前往我們無法抵達之處。因此,讓我們來研讀《提摩太前書》這三股繩索,以及它們在我們門徒訓練中應如何交織纏繞。
問:《提摩太前書》的大綱是什麼?
答:以下是一個側重領導力的綱要。
1 假領袖與真領導
2 敬拜神
3 神教會中的領袖
4 領導職分:捍衛神的教會
5 領導力:與信徒同在
6 領導:激勵信徒
問:在《提摩太前書》1:2中,保羅為何稱提摩太為他的兒子?
答:提摩太並非保羅的親生兒子,但這個充滿愛意的比喻,表達了這兩位為基督同工的年幼與年長夥伴之間緊密的關係。
問:在《提摩太前書》1:3中,提摩太當時正逗留於以弗所,而保羅則盼望不久後能前去見他(《提摩太前書》3:14),這是在什麼時間點?
答:寫給提摩太的兩封書信以及寫給提多的一封書信,通常被稱為保羅的「牧函」。這些牧函是在《使徒行傳》記載的事件之後寫成的。這意味著它們要麼是在保羅於羅馬遭軟禁之後寫成的,要麼可能是他在羅馬遭軟禁期間寫成的。保羅在羅馬軟禁期滿後,極有可能並未立即被處決;否則,身為保羅同行夥伴的路加,理應會提及此事。
《提摩太前書》大概寫於西元62至65年之間,《提摩太後書》則大概寫於西元67年左右。
問:《提摩太前書》1:3中,命令異端者的用意為何?
答:即使他們不肯順從,至少異端分子的聽眾和教會中的信徒會看見你反對他們。此外,當你正式警告他們時,或許他們會悔改。但如果他們不悔改,那麼藉著你的話語,神或許會審判他們。
問:在《提摩太前書》1:4中,保羅所指的「虛妄之說」是指什麼?
答:這節經文指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神話。其中很可能包括保羅在《提多書》1:14中囑咐提多要阻止人們關注的猶太寓言。此外,即使在保羅的時代,也存在著虛假的宗教,包括一些極其奇幻的希臘神秘神話,保羅或許也將這些納入考量之中。
問:在《提摩太前書》1:4 和《提多書》3:9 中,我們可以忽略聖經關於家譜的記載嗎?
答:經文並未說不要閱讀或忽視家譜,但確實說不要將時間浪費在這些事情上。應專注於實踐聖經所教導的:以敬拜神、事奉祂及幫助他人為生活準則。
問:在《提摩太前書》1:4(欽定本)中,「敬虔的/神的」之後的詞,應該是帶有「-ing」結尾的動詞,例如「工作中」,還是名詞,例如「工作」?
A:NASB、NIV、NKJV 以及格林直譯本(Green’s Literal Translation)在此處均採用名詞形式。NRSV 將此處譯為「訓練」,並在腳註中說明亦可譯為「計畫」。《聖經知識註釋:新約》第 731 頁指出是「計畫」。《解經者聖經辭典》第 11 卷第 351 頁則指出,欽定本(KJV)是基於一個較差的讀法。
威廉斯譯本在此處的譯法最為特殊。它寫道:「無止盡的族譜,因為這類事物只會引發爭議,而非透過信心激勵我們對神的受託責任。」
問:在《提摩太前書》1:7中,為何有些宗教教師如此過於自信?
答: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他們覺得自己無須承擔責任。他們自認身處一個永遠不會被質疑的地位。在某些組織中,最高領導人僅向神負責,而這類領導人通常不會認為神會就任何事追究他們的責任——直到審判之日。他們未能意識到神必會追究他們的責任,因為他們已不再對神懷有任何敬畏之心。
第二個原因在於,許多人跟隨耶穌,是因為耶穌的教導符合他們的意願。例如,耶穌宣講一個新的國度,那些想要推翻羅馬統治的革命者對此深感認同。但當人們清楚意識到耶穌並不會發動叛亂時,便感到幻滅,有些人甚至轉而反對祂。 今日有些人跟隨耶穌,只是因為他們喜歡祂所傳的;一旦看到不喜歡的事,便會停止跟隨。這並非順服。但一位領袖可能會認為,只要呈現出受大眾歡迎、人們喜愛的事物,自己作為領袖的地位便能穩固。
問:在《提摩太前書》1:8-10中,律法對這些人起什麼作用?
答:律法的功用在於指出他們——以及我們——距離憑己力完全符合神的一切要求,還有多遠。律法引導我們歸向神的恩典。
問:在《提摩太前書》1:11 和 6:15 中,「有福」這個詞有什麼特別之處?
答:在新約中,神經常被用一個包含「受敬拜」含義的希臘詞稱為「有福的」。人們則常被用這個希臘詞「makarios」稱為「有福的」,該詞單純意指「快樂」。唯獨在《提摩太前書》1:11 和 6:15 中,神被稱為「makarios」。神固然是受讚美和敬拜的,但除此之外,就祂自身而言,神本就是一個快樂的存在。
問:在《提摩太前書》1:13中,上帝是否只赦免人們因無知所犯的過錯?
A:不。保羅因無知所犯的過錯而蒙憐憫,但因故意犯罪而蒙憐憫的人,包括大衛和彼得。
問:在《提摩太前書》1:16中,保羅在神的恩典中如何是「第一」的?
答:希臘文「protos」一詞除「第一」之外,亦可指「首領」、「最前」或「先前」。希臘文「protostates」則意指「首領」。
問:在《提摩太前書》1:17中,若只有一位「智慧」的神,是否還有其他不太聰明的神?
答:當然有。在《哥林多前書》8:1-7中,保羅談到了許多愚昧且沒有生命的偶像。
問:在《提摩太前書》1:18中,你如何知道該將時間投入在誰身上?
答:顯然,你應該遠離那些不願認識真理、只想要迫害你,或是想從你那裡打探他人消息以便加以迫害的人。如果你有時間關顧所有人,那當然很好,但現實中往往並非如此。當你無法將時間投入在每個人身上時,不要只專注於那些願意學習的人,更要專注於那些不僅願意學習,更願意改變並成長的人。 其次,依你的判斷,對哪些人投入時間最能發揮成效?更重要的是,既然你的判斷可能有偏差,就當向神禱告,求祂賜下智慧,讓你明白祂希望你將時間投入在誰身上。
保羅本可以將時間投入在無數人身上,雖然他向許多人傳道,但他只將時間投入在少數人身上,其中包括提摩太。當然,其中大部分是實地培訓,因為提摩太跟隨保羅四處奔走,協助他。耶穌有許多跟隨祂的人,而不僅僅是那十二位。當耶穌揀選門徒時,祂似乎並未因人的財富、學識或人脈而偏袒誰,也未因這些因素而排斥誰。 馬太很可能家境富裕且人脈廣闊,但其他大多數人並非如此。然而,門徒們對耶穌懷有信心,並會遵行祂所吩咐的一切。同樣地,提摩太不僅僅是個吸收知識的學習者;他會與保羅一同工作,甚至在保羅不在場時,於帖撒羅尼迦及其他地方傳道並培育門徒。
問:在《提摩太前書》1:18中,既然基督徒理應順服神,提摩太為何還要順服保羅?
答:回答時有三個要點需要考慮。
1. 正如《希伯來書》13:17 所說,基督徒理當順服他們的領袖。我們要順服長老,正如《彼得前書》5:5 所說。
2. 正如《以弗所書》2:20 所言,教會是建立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的。
3. 一切順服都必須「在主裡面」。換言之,若父母、老師、政府領袖、教會領袖,或任何我們理應順服的人,所下達的命令與神在聖經中的話語相悖,我們就當順服神,而非順服人,正如彼得在《使徒行傳》4:19-21 所示。
問:在《提摩太前書》1:19中,有些人是如何使自己的信心「沉船」的?
答:當時的船隻本質上是由許多精心製作的部件組成,這些部件經過嫻熟的組裝以達成特定目的,能夠漂浮並航行於無數次獲利的航程中。船難中的殘骸,本質上與船隻的材質並無二致。 大部分部件依然存在,但由於某些部件已不在正確的位置,船隻便無法再漂浮,更遑論航行。它已毫無用處,頂多有些木材還能當作柴火。然而,有時在淺水區擱淺的船隻,經打撈、修繕後,仍能再次航行。
有些人可能擁有正確的信仰與實踐要素,且組合得當,能夠傳揚福音。但若他們的信心因罪或錯誤教導而遭遇「沉船」,他們便一無是處。有些人可能是已背離耶穌的基督徒,他們需要回轉歸主;另一些人或許從未真正成為基督徒,但即使他們先前所做的努力已化為「沉船」,他們現在仍可悔改並成為真正的基督徒。
問:在《提摩太前書》1:20中,像希門尼和亞歷山大這樣的人是如何被「交給撒但」的?
答:這個說法既可指信徒,也可指非信徒。對於信徒而言,這可能意味著他們被逐出教會,以受「管教」,使他們不再褻瀆神;對於非信徒而言,這可能意味著,由於他們抵擋了所聽見的真理,保羅便禱告求神藉撒但管教他們,使他們能悔改,並在日後相信他們曾拒絕的真理。
問:在《提摩太前書》2:1中,既然神早已知道誰會上天堂,我們為何還要為所有人禱告?
答:雖然我們應該為每一個人禱告,因為我們不知道誰會上天堂,但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這是神的命令,而且神確知誰會上天堂,並不意味著他們沒有機會或責任。更多資訊請參閱關於《提摩太前書》4:10的討論。
問:在《提摩太前書》2:2中,我們是否應該為所有政治領袖禱告,即使是邪惡的領袖?我們是否應該為他們的福祉禱告?
A:是的。當保羅寫下這段經文時,羅馬帝國從皇帝到下屬,處處充斥著貪腐。我們為所有政治領袖禱告——無論他們有多麼邪惡——至少有三個理由。
1. 正如《提摩太前書》2:2 所說,為使基督徒「能以敬虔、端正的心過安靜、平安的生活」,不致遭遇絆腳石。
2. 禱告求神繼續透過政治領袖所行的善與惡來工作,使神能引領人們進入祂的國度。
3. 為所有的人禱告,甚至包括那些邪惡的政治領袖本身,願他們能經歷最好的轉機,悔改自己的行為,歸向基督,並與我們一同永遠分享天國的喜樂。
問:在《提摩太前書》2:4-6中,既然耶穌為所有人而死,為何並非所有人都得救,正如普救論所教導的那樣?
答:正如《希伯來書》4:2 所言,他們所聽見的信息「對他們毫無益處,因為他們沒有與那些領受這信息之人的信心相同。」神有能力拯救所有人,祂也白白賜下福音。沒有任何經文說有些人會毫無機會地下地獄。 然而,人們可能會像《路加福音》7:30 中的法利賽人和文士那樣,「拒絕了神為他們所定的旨意」。有時耶穌因他們的不信而心碎(《馬太福音》23:37-39),但神允許他們最終的選擇成為他們最終的命運。當然,普救論是一種異端,真正的基督徒不應相信。
問:在《提摩太前書》2:4-6 中,非加爾文主義者與加爾文主義者對這段經文的理解分別為何?
答:抱歉引用較長,但我希望確保上下文完整無遺。
加爾文主義者:洛琳·博特納(Loraine Boettner)在《改革宗預定論》(第294-296頁)中指出:「若將《提摩太前書》2:4中『神願萬人得救,並且明白真道』這句話,按亞米念主義的觀點來解讀,那麼其結果要麼是神的旨意落空,要麼就是所有人無一例外地得救。 此外,將失望歸咎於神性的教義,與那些教導神主權的經文類別相矛盾…… 誠然,某些經文若單獨解讀,似乎確實暗示了阿明尼烏主義[非加爾文主義]的立場。然而,這將使聖經淪為一堆自相矛盾的陳述;因為還有其他經文教導預定論、無能論、揀選論、堅忍論等,而這些經文無論以何種正當方式解讀,都無法與阿明尼烏主義相協調。 ……因此,若我們發現某段經文本身有兩種解釋可能,其中一種與聖經其餘部分相符,而另一種則不然,我們有責任接受前者。」博特納(第294-296頁)
非加爾文主義者:無論是非加爾文主義者還是阿米拉爾德派加爾文主義者,都能引用博特納在省略號後面的完全相同話語,只需將「阿民念主義」和「預定論」這兩個詞互換,並調整句子順序即可。請注意,博特納指出主權的上帝不會受挫,且其他經文清楚表明,若救恩向所有人開放,那麼所有人就都必須得救。現在請閱讀以下經文:
「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殺了先知,用石頭打死奉差遣到你這裡來的人。我多少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如同母雞把小雞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們不願意!」(馬太福音 23:37)
「但法利賽人和律法師卻拒絕了上帝為他們所定的旨意,因為他們沒有受約翰的洗禮。」(路加福音 7:30)
「祂[耶穌]自己就是為我們的罪作贖罪祭,不僅是為我們的罪,也是為全世界的罪。」(約翰一書 2:2)
結論:我們都應當認同博特納(Boettner)的話:「一個公認的解經原則是,較為晦澀的經文應當在較清晰的經文光照下加以解釋,而非反之。」
問:在《提摩太前書》2:9中,為何基督徒婦女有時會梳華麗的髮型並佩戴昂貴的首飾?
答:適度打理頭髮是好的,但昂貴且奢華的髮型並非神所喜悅的。
大多數基督徒婦女並未佩戴昂貴的首飾。若某位基督徒婦女行為浮誇,佩戴昂貴首飾並花費過多時間打理頭髮,她或許仍是真正的基督徒,但應當停止這種做法。 在希臘時代,有些婦女穿著極為奢華的服裝。根據約翰·金口(約公元397年)所著的《提摩太前書講道集》,這節經文是為了與模仿演員和妓女的行為形成對比。
問:在《提摩太前書》2:11-14 和 3:1-7 中,為何聖經教導當時(以及現在可能也是如此)的婦女不可教導或掌權?
答:雖然各教會對婦女在教會中的角色意見不一,但以下八點是所有持守聖經的基督徒都應認同的。
1. 保羅承認婦女仍可在教會中擔任重要職位。 他提到的幾位重要婦女包括:非比(羅馬書 16:1,2)、與丈夫一同糾正亞波羅的百基拉(使徒行傳 18:26)、在保羅身旁為福音奮鬥的歐迪亞和辛提基(腓立比書 4:2-3),以及可能的克洛伊(哥林多前書 1:11)。
2. 婦女可以也應該教導婦女和孩童,並且在教會中,婦女可以對婦女和孩童行使權柄。(提多書 2:3-5)
3. 在教會之外,婦女在擔任領導者時一直順服神。《士師記》4:4-5 記載的底波拉就是一位重要的世俗領袖。底波拉並非身居臨時職位:在她運用權柄告訴巴拉,神吩咐他擊敗西西拉之前,她早已是先知和士師。
4. 婦女至今仍能藉著預言傳講神的話語。在舊約時代,不僅底波拉是女先知,米利暗(出埃及記 15:20-21)和胡達(歷代志下 34:22-28)也是。 在新約中,安娜(路加福音 2:36-38)、腓力的四個女兒(使徒行傳 21:9),以及《哥林多前書》11:5 所提到的婦女們,也都曾作先知預言。
5. 聖經從未提出任何理由,暗示女性在體能上較弱、智力較低、情緒較脆弱,或遜於男性。事實上,以色列的一些男性領袖,例如亞比米勒(士師記 9:52-53)和羅波安(列王紀上 12:3-16),既不敬虔,也不太聰明。
6. 《聖經》所給出的唯一理由是:這是神所喜悅的方式。神的理由與夏娃在伊甸園中成為首位受迷惑者有關,而非針對所有婦女。
7. 假設上帝說祂希望婦女,甚至孩童,在教會中對男人擁有權柄,我們就應該順服。然而,如果上帝只希望男人擁有權柄,我們這些順服上帝的人就必須遵行祂的旨意。
8. 無論是這件事,還是其他所有問題,無論我們是否被告知所有理由,都應當順服上帝。
問:《提摩太前書》2:11-14 與 3:1-7 與伊斯蘭教有何異同?
答:《古蘭經》第4章第34節說,若妻子不順從,就應「毆打」或「鞭打」她。阿拉伯文中「毆打」或「鞭打」一詞,與用來懲處暴力罪犯或鞭打駱駝的詞彙相同。根據《穆斯林聖訓實錄》第2卷第2127則記載,穆罕默德本人曾故意擊打阿伊莎「胸部,使我感到疼痛」。 倘若妻子品行端正,但丈夫疏於職守,《古蘭經》從未規定妻子應毆打丈夫,或找父親、兄弟或其他男子來毆打丈夫。
這項命令是否與先知在《布哈里聖訓》第2卷第18冊第8章第161號第91-92頁;第1卷第6冊第8章第301號第181頁,以及引自第1卷第2冊第21章第28號第29頁的以下話語有關: 「先知說:『我曾被展示地獄之火,發現其中絕大多數的居民都是女性。』」(這些女性中,大多數對丈夫不感恩。)
你認為為何地獄中的女性較多?是因為她們進入天堂的動力較少嗎?布哈里聖訓第6卷第60冊第294章第402號第374頁及前文記載:「真主說:『美麗的女子被束縛(即被鎖鏈捆綁)在亭閣之中。』 卡伊西傳述,真主的使者說:『天堂中有一座由一顆中空珍珠築成的涼亭,寬達六十英里,每個角落都有妻子,她們看不見其他角落的人;信士們將前去探訪並與她們共度歡愉。』」
「據阿布·胡萊賴傳述:真主的使者說:『要善待婦女,因為婦女是從肋骨所造的,而肋骨最彎曲的部分是其上端;因此,若你試圖將其拉直,它便會斷裂;但若任其自然,它便會保持彎曲。 所以要善待婦女。」《布哈里聖訓》第4卷,第55冊,第1章,第548則,第346頁。
「阿布·賽義德·阿爾-胡德里傳述:先知說:『婦女的證詞難道不等於男子的一半嗎?』婦女們說:『是的。』他說:『這是因為婦女心智的不足。』」布哈里聖訓第3卷第48冊第12章第826號第502頁。
「他[穆罕默德]說:『凡以婦女為統治者的民族,絕不會成功。』」 《布哈里聖訓》第9卷,第88冊,第18章,第220號,第171頁。因此,當穆斯林援引《提摩太前書》2:11-14和3:1-7,聲稱由於聖經中女性不能擔任長老,因此聖經認為她們的價值較低時,你可以半開玩笑地說,你希望能與他們的女性伊瑪目討論這個問題。
問:《提摩太前書》2:12 是指婦女根本不該教導,還是指她們不該教導男人?
答:保羅僅說婦女不該教導男人,因為在《提多書》2:3-4中,保羅囑咐年長的婦女要教導年輕的婦女和孩童良善的事。
問:《提摩太前書》2:13-14 是否如無神論者(卡佩拉)所主張的那樣,教導女性的判斷力較差?
答:不。要成為一位好的審判官,必須具備良好的判斷力。在保羅非常熟悉的《舊約》中,底波拉就是以色列的一位優秀審判官。
至於婦女與男子的價值比較,同一位作者保羅在《加拉太書》3:26-28 中說,在基督裡沒有男有女之分,我們都是神的兒女。 在希臘文化中,女兒的地位不如兒子,因此若保羅當時僅說我們都是神的「兒女」,在那個文化背景下,人們可能會對男女是否真正平等產生疑慮。然而,保羅透過明確指出兩者都是神的「兒子」,消除了所有疑慮。
問:關於《提摩太前書》2:5,我對天主教關於瑪利亞和聖徒是我們「中保」的教義有疑問。天主教支持此理論的論點之一是:當以色列人不信神時,摩西曾以此方式保護他們免受神的忿怒。摩西求神赦免以色列人,神便應允了(《民數記》14:1-20)。 天主教徒可以藉此支持他們的理論,即我們可以借助他人(如聖母瑪利亞或某些聖人)為我們向神代禱或居中調解。但在《提摩太前書》2:5中,保羅明確指出只有「一位」中保,那就是耶穌。因此,我的困惑在於:這些經文似乎都能支持這兩種理論,那我們該如何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呢?
答:通常任何你能想到的論點,都會有相應的反論。因此,讓我先將你的問題擴展,不僅限於瑪利亞,而是泛指聖經中如何釐清相互對立的觀點。然後我會將這些一般原則應用到你所提的問題上。
首先,聖經中的命令、陳述或其他明確表述,其權威性高於我們的詮釋,或我們自己從聖經中推導出的類比。既然《提摩太前書》2章5節說只有一位中保,若實際上存在兩位中保,那麼《提摩太前書》2章5節便是謊言。 另一方面,若確實只有一位中保,這也不會使舊約的陳述成為謊言,因為:a) 聖經並未明確指出摩西是中保;b) 摩西為百姓「代求」僅涉及他們肉體上的懲罰,而非整個人;c) 雖然摩西是基督的預表,但摩西所扮演的角色已被基督所取代;d) 摩西如今甚至不再「代求」了。
其次,不妨試著將問題倒過來思考,看看是否會得到相同的答案。例如,與其問:「舊約中誰最接近天主教所宣稱瑪利亞所擁有的那種中保身份?」不如問:「新約中誰在邏輯上最符合舊約中摩西所扮演角色的應驗?」答案非常明確:是耶穌,而非瑪利亞。
第三,我們應當自問:「我們是否在杜撰某種嶄新的教義?」以及「早期基督徒是如何理解這些經文的?」並非說早期基督徒是完美的,但他們當中許多人從三歲起就說聖經希臘語,甚至在夢中也說希臘語;若他們全都一致認為某個希臘詞彙代表某種特定含義,而我們卻試圖告訴他們該詞彙其實另有深意,那簡直是荒謬至極。 在尼西亞會議之前的基督教作家中,絕對沒有人教導瑪利亞是「共同中保」、「共同救贖者」、「中保」、「救贖者」,或是天主教會所杜撰的任何其他稱謂。但以下這些早期教會作家都肯定耶穌是我們的中保,其中沒有一人提及瑪利亞是中保。
羅馬的克萊門特(公元96-98年)(節錄)「親愛的弟兄姊妹,這就是我們尋見救主耶穌基督的方式——祂是我們一切獻祭的大祭司,也是我們軟弱的捍衛者與幫助者。藉著祂,我們仰望天上的高處。 ……藉著祂,主已命定我們得以品嚐不朽的知識。」《第一克萊門特書》第36章 第1卷 第14-15頁(另見第9卷 第240頁)
羅馬的克萊門特(公元96-98年)(節錄)引用《以賽亞書》53章論及耶穌時說:「因祂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祂是為罪獻上的祭物。耶穌自己要擔當我們的罪。」《第一克萊門特書》第16章 第1卷 第9頁(另見第9卷 第234頁)
羅馬的克萊門特(西元96-98年):「讓我們定睛注視基督的寶血,並看見那[耶穌的]寶血在神眼中何等寶貴;這寶血為我們的救恩而傾流,已將悔改的恩典呈現在全世界面前。」《第一克萊門特書》第7章 第1卷 第7頁(另見第9卷 第231頁)
羅馬的克萊門特(西元96-98年):「因著祂對我們的愛,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遵照神的旨意,為我們捨了祂的血;祂的肉身為我們的肉身,祂的靈魂為我們的靈魂。」《第一克萊門特書》第49章 第18頁
里昂的伊雷內烏斯(西元182-188年)論述了基督為何必須同時是完全的人與神,才能擔當「中保」的角色。伊雷內烏斯《反異端》第三卷第18.7章,第448頁
里昂的伊雷內烏斯(公元182-188年)提及「那後裔」[耶穌]是中保。伊雷內烏斯《駁異端》第三卷第7章第2節,第420頁
里昂的伊雷內烏斯(公元182-188年)指出,耶穌「藉著祂自己將人類與上帝聯合起來」。伊雷內烏斯《反異端》第三卷第4章第2節,第417頁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17/220年)稱耶穌為執行天父旨意的中保、神的兒子,以及人類的救主。《教導者》第三卷第一章第271頁
特土良(約西元213年)指出,使徒稱基督為「神與人之間的中保」。《反普拉克西亞斯》第27章,第624頁
特土良(西元198-220年)稱耶穌為「神與人之間的調解者」。《論肉身的復活》第51章,第584頁
波圖斯主教希波呂托(公元222-235/6年)在其《民數記註釋》第169頁中,論及基督是神與人之間的調解者。
奧利金(約公元227-240年)提及耶穌是中保、大祭司、保惠師和門。見奧利金《約翰福音註釋》第2卷第28章,第343頁
諾瓦提安(公元250/254–256/7年)在《論三位一體》第14章第623頁中寫道:「若基督僅是人,為何禱告時會以『中保』之名呼求一位人?」他亦在《論三位一體》第10章第619頁中論及道成肉身。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西元246-258年):「祂披戴肉身;神與人相融。這就是我們的神,這就是基督,祂作為兩者的中保,披戴人子之身,為要引領他們歸向父。」《西普里安論著》第六篇第11章第468頁
亞歷山大的彼得(公元306,285–311年)指出,耶穌是我們在父那裡的代禱者。《正典書信》第11條,第276頁
拉克坦提烏斯(約西元303–約325年):「一位中保降臨——也就是道成肉身的上帝——使肉身得以跟隨祂,並使祂能將人從掌管肉身的死亡中拯救出來。」《神學綱要》第4卷第25章第126頁。
問:在《提摩太前書》2:15中,既然婦女「將藉著生育得救」,那麼那些敬虔卻沒有兒女的婦女又該如何呢?
答:保羅顯然不認為婦女是藉著生養兒女才能上天堂,否則他便不會在《哥林多前書》7:8、25-28中提倡獨身生活。 保羅知道《使徒行傳》21:9中腓力那四個未婚且能說預言的女兒。關於教會歷史上將這節經文解釋為「沒有孩子的婦女也無妨」的證據,請參閱約翰·金口所著的《提摩太講道集》(約公元397年)。
問:在《提摩太前書》2:15中,「然而,婦女若生養兒女,便能得救」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答:神能藉著分娩這段艱難的時期,在肉體上保守婦女。我曾開玩笑地對妻子說,生孩子是如此昂貴、痛苦、麻煩且危險的過程,以至於在現代醫學出現之前,婦女們肯定根本不會生孩子!
說正經的,這是一節複雜的經文,因為保羅是以夏娃的具體案例作為代表,同時糾正並鼓勵所有婦女。基督徒對此有許多不同的看法。以下是參照希臘語解經講道家約翰·金口(約公元397年)《提摩太書講道集》第九篇(第436頁)所作的詮釋。
1. 雖然夏娃是誘使亞當犯罪的那一位,但她隨後在神的計劃中仍扮演了「萬物之母」的角色(創世記 3:20)。夏娃的後裔包括基督,而基督正是拯救了她的人。[創世記 3:15,非金口約翰所言]
2. 基於與夏娃相關的原因,神不願讓婦女教導或掌權管轄男人(提摩太前書 2:11-14)。
3. 婦女在生育子女方面具有特殊且獨一無二的角色(提摩太前書 2:15a)。根據約翰·金口所言,「得救」一詞並非指夏娃或任何個別婦女,而是指婦女群體的整體角色。
4. 婦女不僅要在生理上生育子女,更應過著忠信、充滿愛心且聖潔的生活,並具備自制力。正如金口約翰所指出的,《以弗所書》6:4提到,父母在主裡教養子女是一項重大的責任。
5. 雖然有些人可能會錯誤地解讀這節經文,認為所有婦女都承擔了夏娃的過犯,但約翰·金口指出,這是錯誤的推理。
更多討論請參閱《新國際版研讀聖經》(The NIV Study Bible)、《新日內瓦研讀聖經》(New Geneva Study Bible)以及《聖經知識註釋:新約》第736頁。
問:在《提摩太前書》3:1中,既然監督負責教導,而《雅各書》3:1又說不應有太多人渴望成為教師,那麼男人是否應該渴望成為「監督」呢?
答:提摩太前書 3:1 中的希臘文是「監督」。提摩太前書 3:1 並非說不合格的男人應當渴望成為監督,而是說若有人渴望成為監督,這便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目標。雖然有些人可能會輕視全職的基督教事工,但聖經表明我們應當高度尊崇這項事工。
問:提摩太前書 3:1-7 是否禁止婦女擔任監督?
A:真正的基督徒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是)雖然提摩太前書 3:1-7 中提到了男性長老、他們的妻子和兒女,但其中並未提及女性長老的概念。然而,這概念並非保羅所未曾考慮的,因為提摩太前書 2:11-14 明確教導,婦女不可教導男人,也不可轄管男人。
僅限當時)有些真正的基督徒認為這僅適用於當時。
否)有些人認為,《加拉太書》3:28 關於男女地位平等的教導,同樣適用於他們在教會中的角色。《提摩太前書》3:11 所指的可能是執事的妻子,也可能是女執事。 奧布萊恩(O’Brien)在《當代解決聖經難題手冊》(Today’s Handbook for Solving Bible Difficulties)第374-375頁中也提到,使徒行傳18:26記載普莉西拉與亞居拉曾共同教導亞波羅。
(再次回答「是」)然而,並無任何時代或文化上的理由能說明,為何在當今時代可以忽略《提摩太前書》3:1-7,卻能忽略其他誡命。關於亞當與夏娃所提出的理由,如今與當時同樣成立。更多資訊請參閱關於《提摩太前書》2:11-14的問題。
問:在《提摩太前書》3:2、12 以及《提多書》1:6 中,長老和執事應是至少有一位妻子、一位妻子,還是至多一位妻子(無論是否計入前段婚姻)?
答:嚴格來說,這句希臘文的字面意思是「只愛一位婦女的男人」。眾所周知,行為不檢、離過婚並再婚,以及實行一夫多妻制的男性,都不具備擔任長老的資格(抱歉了,摩門教徒)。正如《路得記》所示,再婚並非罪過。 基督徒普遍認同約翰·金口(約公元397年)的《提摩太講道集》以及《聖使徒憲章》3:17(約4世紀)的觀點,即未婚的長老和執事是合適的。《聖經難處與表面矛盾》第54頁也指出,這指的是單一配偶的關係。
問:在《提摩太前書》3:3(欽定本)中,經文應如何表述?
答:以下是不同的譯文。
「……不貪圖污穢的利潤[金錢];而是有耐心、不爭吵、不貪婪」(欽定本)
「……不貪圖金錢,而是溫和、不愛爭吵、不貪婪;」(新欽定版)
「……但要溫和,不爭競,不貪愛錢財。」(NET聖經)
「……不貪圖不義之財——而是溫和、不愛爭吵、不愛錢財」(格林直譯本)
「……但要溫和,不愛爭吵,不貪愛錢財」(NIV)
「……但要溫和、不爭競、不貪愛錢財。」(uNASB)
「……不嗜酒,不暴戾,而是溫和、和平,且不貪愛錢財。」(BSB)
「溫和、不爭辯、不貪婪」(威廉斯譯本)
阿蘭德等人編纂的《希臘文新約》顯示,早期希臘文抄本之間並無抄本異文。
問:在《提摩太前書》3:3 中,「貪愛錢財」是什麼意思?
答:一個人即使不偷竊、不搶劫或不欺詐,仍可能貪愛錢財。無論貧富,都可能貪愛錢財。也有人雖然富有卻不貪愛錢財,反而將金錢視為僅僅是為了神的國度而奉獻的工具。
正如某人向我描述他的老闆時所說:有些人愛人並善用金錢,但他卻愛錢並利用他人。你的心思更多放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上,還是更多放在如何賺取(或存下)更多金錢上?投資房地產、股票市場或其他事物,本身並非壞事。 但要小心,別讓這些事情佔據你所有的閒暇時間、思緒,甚至你的心。與其問自己在房地產、股票等方面賺了多少,不如問自己每投入一小時的努力能賺多少。 舉例來說,若你以10萬美元的投資獲利8,000美元(8%已是相當不錯的報酬率),但每週必須花10到12小時盯盤,那麼與其如此,你大可選擇一份兼職的最低工資工作,不僅風險低得多,收益可能也相差無幾。
在《馬太福音》7:24-27和《路加福音》6:47-49中,耶穌講述了「建在磐石上的房子」與「建在沙土上的房子」的比喻。擁有大量金錢卻在沙土上建造一棟奢華的房子,簡直是場悲劇。
問:在《提摩太前書》3章4節中,男人必須先有子女才能成為監督嗎?
答:不:答案中有三點需要考慮。
1. 像保羅以及推測中的提摩太一樣,沒有子女也是可以的。
2. 若監督有子女,應將他們教養得當。詳情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3. 養育子女能提供寶貴的經驗,有助於管理由男女老少組成的教會。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約翰·金口(John Chrysostom)的《提摩太講道集》。
問:在《提摩太前書》3:4-5、12b中,監督必須「好好管理自己的家和兒女」是什麼意思?
答:監督必須有意識地將子女在信仰中養育成人。年幼的孩子是否去教會?他們是否學習了信仰?父母是否與他們一同禱告並研讀聖經等等。從另一個層面來看,孩子們從父母身上看到了什麼樣的榜樣?孩子們長大後是愛神,還是憎恨教會?若是後者,原因何在?
一個關鍵問題——部分基督徒對此意見不一——是若某人的子女中有一人離開信仰,他是否還能繼續擔任監督?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孩子選擇離開是他們自己的決定,並非取決於父母。耶穌教導了十二門徒,但其中一人卻離開並出賣了祂。這是否意味著耶穌是個不稱職的門徒訓練者?當然不是。 我認識一些敬虔的父母,他們家中的孩子(指未成年子女)大多非常敬虔,唯獨其中一個孩子完全背離了神。
問:在《提摩太前書》3:6中,「與魔鬼同樣的定罪」是指什麼?
答:魔鬼墮落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驕傲。同樣地,曾經忠心事奉神的人,也可能因自負或對自身地位的驕傲而背道,特別是那些剛信主不久的人。遺憾的是,當一位領袖因驕傲而背道時,這往往會成為一個公開的壞榜樣,無論是對知情的信徒還是非信徒而言。
問:在《提摩太前書》3章7節中,這裡所說的「魔鬼的網羅」是指什麼?
A:一般而言,「羅網」或「陷阱」是指某種能突然將人囚禁或出其不意地致人於死的事物。此處所指的羅網,是指當某人自覺已躋身巔峰、為此驕傲自滿,並在墜落之前變得過度自信的狀態。
問:在《提摩太前書》3:8 和《提多書》2:2 中,執事和長老應當「莊重」或「有尊嚴」是什麼意思?
答:希臘文「semnos」一詞意指受人尊敬、尊貴、莊重、誠實或真誠。請參閱約翰·金口(John Chrysostom)的《提摩太講道集》,其中針對《提摩太前書》3:8-13有長達三頁的論述。
問:在《提摩太前書》3:11中,女人或男人可能因哪些原因而不值得信賴?
A:即使並非總是說謊,人們仍有各種方式可能不值得信賴。他們是否言行一致?是否愛說閒話,或未能保守那些明知應予保密的秘密?若他們在確信能逃過懲罰時,拿走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他們就僅是「有條件地值得信賴」,這取決於他們是否認為自己能逃過懲罰。 而所謂「有條件地值得信賴」,其實根本不算值得信賴;就連罪犯也有「有條件地值得信賴」之說。正直,是指當你認為無人注視時,你的所作所為。但上帝始終在注視著。
問:在《提摩太前書》3:11-13中,女性可以擔任執事嗎?
答:《提摩太前書》3:11 中的術語可以譯為「女執事」或「執事的妻子」。在真正的基督徒中,對此有三種觀點。
a) 女執事:這不僅僅是指執事的妻子,因為若僅指執事的妻子,則執事的妻子便會擁有特殊角色,而長老的妻子卻毫無角色可言。到了西拉都大公會議(公元451年)時,女執事已是教會中的一個職分。 根據《前七次大公會議(325-787)》第189頁的記載,女執事必須年滿40歲且未婚。
b) 執事的妻子:此處並非指女執事,否則該段經文的結構便顯得異常。
3:1-7 長老,以及他們的兒女和妻子
3:8-10 同理,執事一職亦未提及僅限男性的規定
3:11 同理,女執事亦然
3:12-13再次提及執事,其中包含針對男性的具體規定
c) 兩者皆是:約翰·金口(約公元397年)在《提摩太書講道集》第11篇中指出:「他所指的是那些擔任女執事職分的人。『執事必須是只娶一位妻子的丈夫。』因此,這句話必須被理解為也適用於女執事。」由此可見,執事的妻子們擔任著女執事這一特殊職分。
問:《提摩太前書》3:14-15 教導我們什麼?
答:在《提摩太前書》3:14-15中,保羅表示他寫信給提摩太,是為了確保若保羅耽擱未能及時抵達,眾人(不僅是提摩太)便知道該如何在教會中行事為人。此處有幾個重點:
這些是保羅給予教會的權威性指示。它們不僅是生活上的建議,更是來自神的命令。
一個家庭通常由一位或多位父母及子女組成。教會是神的家,因為我們是神的兒女,而神是我們的父。
教會既不屬於長老,也不屬於其他信徒。教會是永活之神的產業。
「真理的柱石和根基」這句話在此節經文中指的是教會,而非指神。然而,真理的來源終究不是教會,也不是聖經,而是神自己。有些羅馬天主教徒錯誤地聲稱,我們應該感謝天主教會賜予我們聖經,這種說法實在令人不快。 我們確實該感謝早期教會(而非羅馬天主教會)認出神的道,但賜下聖經的是神,而非教會。核心問題在於將得救的盼望寄託於教會,而非信靠神與祂的話語。
儘管如此,教會仍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支柱究竟起什麼作用呢?它既支撐著建築物的其他部分,也是人們張貼訊息的地方。奠基石理應穩如磐石,承載著上方所有建築物的重量。 歷代以來,信徒們一直以此方式發揮作用,從早期基督教殉道者、值得我們學習的早期教會作家,到義大利低調的瓦爾多派信徒,再到後來的偉大宣教運動,不一而足。 但若某間教會不再是真理的柱石與根基,那麼它作為教會還有什麼用處呢?或許這就是耶穌在《啟示錄》第2至3章中,威脅要挪去某些燈台的原因。保羅所用的建築比喻,呼應了《以弗所書》2:19b-22(BSB)的經文:「……但你們是與聖徒同國的子民,是神家裡的親人,是建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以基督耶穌自己為房角石。全棟建築藉著祂聯結在一起,在主裡面漸漸成為聖潔的殿宇。你們也在祂裡面一同被建造,成為神藉著祂的聖靈所居住的殿宇。」《哥林多後書》6:16 也肯定我們(基督徒)是活神的殿。 然而,這項比喻不僅是保羅所教導的。《彼得前書》2:5(BSB)說:「你們也像活石一樣,正被建造成為靈宮,作聖潔的祭司,藉著耶穌基督獻上神所喜悅的屬靈祭物。」這些經文清楚表明,教會既不是建築物,也不是人類組織,而是信徒的群體與團契。
然而,誰是祭司呢?《彼得前書》2:9(BSB)說:「但你們是蒙揀選的族類,是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因此,我們都是祭司。祭司向他人代表神,而我們在《哥林多後書》5:20中是基督的使者。
問:在《提摩太前書》3:16中,耶穌「在肉身顯現」並「藉著聖靈被證為義」,是否意味著祂並非在肉身中從死裡復活?
答:當然不是,否則保羅就不會寫下《哥林多前書》第15章。在《提摩太前書》3:16中,保羅強調耶穌並非像鬼魂那樣僅僅看似降臨,而是確實以血肉之軀親臨此地,儘管後來的諾斯替派和多塞提派異端曾如此錯誤地教導。耶穌的得勝是藉著聖靈使祂復活而成就的。
問:提摩太前書 4:1-2 是否證明,正如某些邪教所聲稱的那樣,真正的基督教已從地上消失了?
答:不。經文說有些人會背棄信仰,但並未說所有人都會如此。例如,即使在西元1000年至1500年間,當官方天主教會極度腐敗之時,在義大利北部、法國南部和西班牙北部仍有一群稱為「瓦勒度派」的人,他們遵循神的聖經,而非人的傳統。
問:在《提摩太前書》4:3中,既然基督徒不應禁止婚姻,為何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1、25-28中提倡獨身?
答:保羅雖建議保持單身,但並未命令如此。在提出建議後,保羅隨即在《哥林多前書》7:28中再次強調,婚姻對所有人都是被允許的。
問:在《提摩太前書》4:7中,當時應該被摒棄的「不敬虔、愚妄的傳說」有哪些?今天我們又應該摒棄哪些呢?
A:不同文化中存在各種迷信。在歐洲文化中,數字13被視為不吉利,有些人則害怕黑貓橫越自己的路。 在中國文化中,人們並不害怕這兩者,但有些建築物沒有四樓,因為數字「4」的發音與「死」字相似,被視為不吉利。我不清楚位於中國與歐洲之間的人們該怎麼辦——取個中間值嗎?他們是否該說「8.5」是不吉利的? 在伊斯蘭教中,聖訓指出應以右手進食飲水,因為撒旦是用左手進食的(伊本·馬吉《聖訓集》第4卷第29冊第3266-3268號,第433頁)。根據《馬利克聖訓集》48.7.15的記載,穿涼鞋時應先將右腳穿入,最後再將右腳抽出。
然而,這些荒謬的迷信不僅僅是異教的迷信;它們也已悄然滲入某些教會之中。例如,雖然希臘東正教或新教教會並無此說,但在羅馬天主教會中,「變質說」的教義主張:聖餐用的餅與酒經祝聖後,實質上已不再是餅與酒;只是外觀上仍看似餅與酒罷了。
在西元325年後的幾個世紀裡,許多關於各使徒事蹟的偽經被撰寫出來。這些著作或許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使徒其他事蹟的好奇心,但它們並無闡明真理之用。
《箴言》30:5-6 吩咐我們不可在神的言語上加添任何內容。若非必要,請分享你的意見與推測,但切勿因神實際上並未說過的話,卻說「神說……」,以致犯罪。
問:《提摩太前書》4:8 說:「操練身體益處有限」,那麼我們是否應該忽略身體鍛鍊呢?
答:不,這並非保羅的本意。希臘人極為重視體能鍛鍊與體育運動,其程度可謂達到奧林匹克級別。在天使眼中,有些人極度重視體能鍛鍊及其在約七十年間的益處,卻完全忽略了敬虔的操練及其在數百萬年永恆中的益處,這該是多麼奇怪的事。
問:在《提摩太前書》4:10中,既然神是「萬人的救主,尤其是信徒的救主」,為何並非所有人都信主並上天堂,正如普救論所教導的那樣?
答:多數人認為,神在預定中的揀選與祂的預知是相互交織的。 在聖經中僅有的兩處同時使用這兩個詞語的經文裡,「預知」總是排在前面。既然神在《提多書》1:2中於時間起初之前就已行了某些事,那麼神便能行出超越時間的事。若神的預定是超越時間的作為,那麼試圖爭辯神是在「知道任何事之前就揀選了一切」,還是「揀選任何事之前就已知道一切」,便是一種過度簡化的論述。
神的揀選與預知並未剝奪我們做出選擇的能力。舉例來說,若我在歷史書中讀到龐培的事蹟,我對此近乎確定的認知,並不會迫使他採取那些行動。倘若我能搭乘時光機回到他所處時代之前,並將那本歷史書帶在身上,那麼我同樣也不會限制龐培的選擇。同樣地,神的知識也不會限制我們的選擇。
在早期教會歷史中,奧利金(公元225-253/254年)將《提摩太前書》4:10與《約翰一書》2:1-2的適用範圍,不僅擴及奴隸、婦女和孩童,更涵蓋所有男性,不論其聰明與否。(《反塞爾蘇斯》第三卷第49章第484頁)
問:在《提摩太前書》4:1中,神是如何讓人「背棄信仰」的?
答:有兩種方式。
1) 基督徒可能會陷入罪惡與謬誤,但後來能回轉,正如《雅各書》5:19-20 和《猶大書》23 所示。
2) 有些人雖身處基督徒之中,卻會背道而去,最終在地獄中滅亡,正如《約翰一書》2:18-19 和《馬太福音》7:21-23 所示。
至於神為何允許這樣的事發生,請參閱《約翰福音》5:4、《使徒行傳》14:12等經文的解答。
問:在《提摩太前書》4:15中,既然提摩太曾受保羅教導,且現今正忠心事奉,為何提摩太仍需在這些事上勤勉呢?
答:基督徒領袖可能會受到他人的負面影響,而像提摩太這樣的領袖,其地位更是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在世上的基督徒,無論多麼成熟,都永遠需要警惕那使人無法完全順服神的誘惑。
問:既然《提摩太前書》4:15 和許多《詩篇》都提到要「默想」,基督徒是否應該實踐某些冥想方法,例如超覺冥想?
答:不。在《欽定版聖經》(KJV)中,《提摩太前書》4:15 實際上寫的是「要默想這些事」,指的是保羅先前所論述的事。(《BSB》譯本則譯為:「要勤於這些事,並全心投入其中。」)經文並未說要默想無益的謊言和不敬虔的事。
《Omni》雜誌第129頁(約1985年)刊載了一篇詼諧的文章,描述「超覺靜坐」(TM)聲稱擁有數千種個人化的咒語。根據前TM培訓師的說法,事實是只有大約16種咒語,且這些咒語是根據個人加入TM時的年齡來分配的。 例如,55至59歲之間加入者的咒語是「SHAM」。文章結論道:「這一切保密究竟是為了什麼?任何曾修習TM的55至59歲人士,都已從中獲得了極好的暗示。」
其他描述基督徒應如何默想上帝及其律法的經文包括:約書亞記 1:8;詩篇 1:2;63:6;77:12;119:15、23、48、78、148;143:5。
問:在《提摩太前書》4:16中,提摩太如何能拯救他人?
答:此處的希臘文「sozo」既可指「拯救」,亦可指「解救」。提摩太雖無法拯救他人,但他能將救恩的福音傳給聽眾。更多資訊請參閱對《歌羅西書》1:24的討論。
問:在《提摩太前書》5:1中,這裡所指的「長老」是指教會領袖,還是年長者?
答:雖然希臘文「episcopos」意為「監督」,但此處使用的並非這個詞。此處使用的詞是「presbyteros」,既可指年長者,也可指教會領袖。在此語境中,它最可能指的是年長者。
問:在《提摩太前書》5:1-2中,既然耶穌在《馬太福音》23:9說過「不可稱任何人为父」,保羅為何要說要將年長者視為父親?
A:保羅說的是要將他們視為父親,並非要稱呼他們為「父親」。事實上,保羅隨即補充說要將年長的婦女視為母親。換言之,你並非像孩子順從父母那樣順從年長的男子,而是要像對待自己的父親和母親那樣對待年長的男子和婦女。
問:在《提摩太前書》5:3、《出埃及記》22:22 和《雅各書》1:27 中,我們該如何特別幫助寡婦?
答:聖經並未明確回答,但至少可以從中看出三項應用。
1. 當時,寡婦若沒有男人在經濟上供養,往往生活極為貧困。如同《雅各書》1:27中所提到的孤兒,寡婦在物質需求上也需要幫助。
2. 如今與當時一樣,當寡婦和孤兒面臨困難時,我們向他們展現愛心至關重要。正如保羅在《哥林多後書》1:4-11 所示,藉著神的安慰,我們能在極大的患難中剛強。有時,我們可以成為神所使用的器皿,去幫助照顧和安慰他人。
3. 友誼:花時間與她們相處,而不只是遠距離地愛她們。
問:在《提摩太前書》5:8中,為何不幫助自己的家人,其行為竟比不信主的人更糟?
答:就連外邦人也會幫助自己的家人。若基督徒拒絕幫助有需要的家人,他們所展現的愛甚至比外邦人還要少。提摩太前書 5:4 提到,這其中包含「報答父母所養育之恩」的概念。
問:在《提摩太前書》5:10 和《約翰福音》13:1-8 中,今天互相洗腳是否重要?
答:真正的基督徒對此意見不一。
a) 有些人,例如門諾會信徒,認為這是種特殊的表達方式,也是重要的實踐,可惜被其他人忽視了。
b) 另一些人則認為,這在當時是一種特殊的關懷表達,因為當時人們穿著涼鞋,行走於泥土路上。我們應當將這項教導適應於當今時代,重點在於:在當今時代,這種特殊的關懷表達同樣重要。
無論如何,在教會中舉行特別的洗腳禮拜是合宜的。
問:在《提摩太前書》5:9-13中,寡婦被「登記」是什麼意思?
A:意指將她列入寡婦名單。這份名單記載的是由教會供養、並將自己奉獻給神的寡婦。然而,這既不贊同也不批評修女的概念,因為這些婦女是已被「登記」的寡婦,而非從未結婚的修女。
問:在《提摩太前書》5:14 和《哥林多前書》7:8-9、39 中,配偶去世後再婚是否可以?
答:聖經明確指出,在丈夫或妻子去世後再婚是合宜的。 參見《提摩太前書》5:14、《羅馬書》7:3、《哥林多前書》7:8-9 及《哥林多前書》7:39。在《舊約》中,亞比該在丈夫去世後嫁給了大衛;若丈夫去世時未留下子女,寡婦有責任再婚。《路得記》全書都表明,配偶去世後的再婚不僅是「被允許的」,更能真正討神喜悅。 某些文化可能對再婚持否定態度,並將其視為「二等地位」,甚至質疑對已故配偶的愛。與此相反,在聖經中,再婚既非罪過,亦無羞恥或難堪之處;提摩太前書 5:14 不僅允許再婚,甚至予以推薦。特土良在寫給妻子的信中告訴她,配偶去世後再婚是可以的,儘管他本人希望她不要再婚。
問:在《提摩太前書》5:17中,保羅說那些有效領導的長老配得雙倍的尊敬。在此語境下,「雙倍的尊敬」是什麼意思?
答:有兩個互補的解答:一個簡短的回答,以及一些值得深思的要點。
簡而言之:希臘文中「尊榮」(time)一詞既指尊重,也指金錢報酬,類似英文中的「酬金」(honorarium)。這可以解讀為「雙倍的尊重」,或是「給予寡婦雙倍的金錢」。除了希臘文詞彙本身具有雙重含義外,這節經文前後的經文也同時論及金錢上的支持(提摩太前書 5:16,18)以及信賴與尊榮(提摩太前書 5:19)。
五部註釋書和兩部研讀聖經均指出:這節經文同時包含這兩種含義。 參見《解經者聖經註釋》第380頁;《信徒聖經註釋》第2096-2097頁;《福音派聖經註釋》第1108頁;《聖經知識註釋:新約》第744頁;《新國際聖經註釋》第1482-1483頁;《新國際版研讀聖經》第1840頁;以及《新日內瓦研讀聖經》第1914頁。
三點值得深思:此處的「長老」並非指志願擔任領袖的人,而是指那些放棄自身事業、全職領導教會的人。
1. 支付長老薪酬的責任:雖然有些基督徒工人(如保羅)選擇不領薪水,但這段經文確立了支付教會長老薪酬不僅是合宜的,更是教會的責任。「配得雙倍的尊敬」表明,支付他們的薪酬至少與賑濟寡婦同樣重要。如果你不必擔心每個月能否領到勞動所得的薪水,長老們也不應該為他們的薪酬而擔憂。
2. 長老獲得的薪酬相當節儉:倘若寡婦所領的資助足以讓她們過上基本的生活,長老的薪酬理應更高;但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們領取了高額薪水。支付過高的薪酬可能會鼓勵那些缺乏屬靈生命的人為了金錢而投身這份職事。我個人就認識一位男士,他之所以在一家自由派教會擔任牧師,純粹是因為薪水還不錯,而且他說自己不必太辛苦。
3. 長老應當受到極高的尊榮:許多寡婦之所以成為寡婦,是因為她們的丈夫為基督殉道。教會中的長老所應得的尊榮,甚至比這些寡婦還要高。 今日,我們是否向教會中敬虔的領袖展現了應有的尊榮?我們當以聖經為準則來評判他們所說的話,若長老陷入罪中,應公開責備;但敬虔的長老應當受到尊榮,並以尊榮的態度談論他們。切勿因長老的個人偏好、行事風格,或那些不構成罪的事而批評他們。
問:在《提摩太前書》5:17中,我們的教會監督是否應該「治理我們」?
答:從某個層面來說是,但從另外三個層面來說則否。
1. 是的,我們應當接受教會監督者的領導。他們在某種程度上要為我們的屬靈生命負責,而我們應當使他們的工作更輕鬆,正如《希伯來書》13:17 所說。他們有權責備我們(《提多書》2:15)。我們不該是輕視權柄的人(《彼得後書》2:10)。
2. 否,我們不該讓領袖「轄制」我們(彼得前書 5:2-3)。他們不可在神的話語上增添(箴言 30:5-6),也不可超越哥林多前書 4:6 所記載的範圍。
3. 不,我們不該接受任何人的權柄。我們不該跟隨假教師,也不該容忍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
3a) 自稱是基督徒,卻行為不端、貪婪、拜偶像、誹謗、酗酒或行騙的人。(哥林多前書 5:9-13,猶大書 3-4)
3b) 否認耶穌曾以肉身降臨,或沒有基督的人。(約翰一書 4:1-3;約翰二書 7-11)
3c) 不相信保羅關於婦女或一般教導的著作是主的命令。(哥林多前書 14:37-38)
3d) 雖有「敬虔的外貌」,卻否認「敬虔的實質」,或以各種方式不順服基督。(提摩太後書 3:1-5)
3e) 因上述任一原因而成為披著羊皮的狼。(馬太福音 7:16,使徒行傳 20:29-31)[既然我們必須提防他們,那麼理所當然地,我們就不該支持他們擔任領袖。]
4. 不,婦女不應在教會中掌權管轄男人,正如《提摩太前書》2:12-3:7 所教導的。(我們應當順服在其他職位上掌權的婦女,例如《羅馬書》13:1-7 和《士師記》4:4-6 所提到的政府。)
問:在《提摩太前書》5:18中,保羅的這段話有何特別之處?
答:保羅先引用了一段舊約經文(《申命記》25:4),接著引用了耶穌的教導(《路加福音》10:7),並簡單地將兩者都稱為「聖經」。保羅並未視其為「兩部聖經」,而是視為一部統一的聖經。關於這段經文及聖經正典的更多說明,請參閱《聖經解答全書》第27-30頁。
保羅於西元62至65年間寫成《提摩太前書》,而路加撰寫其福音書的時間,據信約在西元63年(《新日內瓦研讀聖經》)、西元59至60年(《聖經知識註釋:新約》第199頁),或是西元59至63年,亦或是70至80年代(《新國際版研讀聖經》)。 路加是保羅的同行夥伴,因此:
1) 保羅在路加寫下這些內容後的幾年內,便將路加所寫的視為聖經。
2) 保羅在路加將耶穌的教導寫下來之前,就曾提及這段教導。
問:在《提摩太前書》5:22中,既然《以西結書》18:4、20和《申命記》24:16都表明每個人都只為自己的罪受審判,那麼一個人怎麼可能成為他人罪孽的共犯呢?
答:這很容易理解。每個人僅因自己的罪而受審判。然而,若你贊同他人的罪,並教導人們某項罪在神眼中是可以接受的,那麼選擇成為他人罪的同兇,便是你自己的罪。
倘若你按立某人擔任長老、執事或其他領袖職分,而此人正陷於罪中,且你在未查驗其狀況的情況下便如此行,那麼你便與他的罪有份。
問:在《提摩太前書》5:23中,飲酒是否可以?
答:少數基督徒認為飲用任何酒精都是罪。其他真正的基督徒則不認同此觀點。以下六點闡述了第二種觀點。
1. 飲用葡萄酒並非罪,因為耶穌在《路加福音》7:34曾飲用葡萄酒,並在《約翰福音》2:1-11將水變為葡萄酒。詩篇104:15提到「酒使人心歡喜」。約翰·金口(卒於西元407年)在《論雕像》1:1-7中提及此事,並表示飲用葡萄酒是可以的。
2. 那是含有酒精的葡萄酒,而非單純的葡萄汁。
2a) 約翰福音 2:10:「賓客都喝醉了之後。」
2b) 未經冷藏、存放六個月或一年的葡萄汁會含有酒精。
2c) 在《提摩太前書》5:23中,葡萄汁對胃部問題毫無助益。保羅給出了中肯的建議:酒精確實能大幅抑制細菌的生長。
2d) 在《哥林多前書》11:21中,當哥林多人不當領受主的晚餐時,若非含酒精的酒,他們怎會醉酒呢?
2e) 在《馬可福音》2:22 和《路加福音》5:37-39 中,若耶穌想樹立不飲酒的榜樣,祂還會用「皮袋裡的酒」這個比喻嗎?
然而,《聖經中的難處》第147-149頁指出,經文並未說明那神蹟般的酒具有令人醉酒的效果。
3. 我們絕不應酗酒,正如《以弗所書》5:18、《帖撒羅尼迦前書》5:7、《箴言》20:1;23:20-21,以及《以賽亞書》28:3、7所明確指出。唯一的例外是,對於瀕臨死亡或身處極大痛苦中的人,處於神志不清或醉酒的狀態是可以被允許的,正如《箴言》31:6所示。
4. 我們不應使他人跌倒。
5. 許多基督徒(包括我自己在內)不飲酒,認為飲酒雖被允許,但並不被推薦。(基督徒常出於對神的愛而行某些事,即使沒有嚴格的誡命。)在我們的社會中,飲酒可能誘使自己與他人酩酊大醉,而我們認為沒有必要讓自己受到這種干擾。然而,看到其他基督徒飲酒並不會讓我們感到困擾。
6. 為了神的榮耀而決定不飲酒,是其他人曾做過的事,例如拿細耳人(民數記 6:1-21)、利甲族(耶利米書 35)和施洗約翰(路加福音 7:33)。
《聖經問答大全》第359-360頁指出,葡萄酒通常以一份酒配二十份水的比例飲用,有時則是一份酒配一份水。希臘人視那些飲用未稀釋葡萄酒的人為蠻族。
問:在《提摩太前書》5:23中,保羅為何要提摩太喝一點酒來治癒他的胃病,而不是直接治好他呢?
答:約翰·金口(卒於西元407年)曾就此議題發表了一整篇講道。他對新約(通用)希臘文的造詣遠勝於當今任何人,他在關於《提摩太前書》5:21-23的講道中指出:「他[保羅]並未允許他[提摩太]肆意沉溺於酒中,而是僅限於有益健康、而非追求享樂的份量。」 關於此議題的摘要,以及「為何敬虔之人會生病」的進一步資訊,請參閱《加拉太書》4:13 的討論。
A:每個人都將得醫治——在天上。首先,你不能說疾病純粹是因信心不足所致。 神並未醫治提摩太頻繁的胃病(提摩太前書 5:23),以巴弗提在腓立比書 2:26-27 中幾乎喪命,保羅在加拉太書 4:13-14 中傳道時身患疾病,而偉大的以利沙在列王紀下 13:14 中亦因病離世。 耶穌在《約翰福音》9:1-3中說,那人失明並非因他自己的罪,也不是他父母的罪。
疾病可能是上帝對不順服與悖逆的管教(使徒行傳 13:11;啟示錄 2:22),但即使並非如此,這也是我們反思自己對上帝順服程度的時刻。痛苦可以是「上帝的擴音器」(正如 C.S. 路易斯所言),用以引起我們的注意。因此,疾病和其他苦難對我們而言,可以是良好的管教。
然而,並非所有的疾病與苦難都是如此。即使保羅曾三度懇切禱告,神在《哥林多後書》12:7-10中仍拒絕除去保羅的「刺」。保羅領悟到,無論這「刺」是什麼,它都會阻止他變得驕傲。此外,保羅也為我們所有人領悟到:當我們軟弱時,神就在我們裡面顯出祂的大能。
有時我們並不知道自己患病的具體原因。當我們閱讀《約伯記》時,很容易忘記:雖然我們總能窺見結局,但約伯在經歷苦難時,卻完全不知道自己為何受苦。然而,就像約伯一樣,我們可以相信,我們在苦難中的堅忍——即使是無辜的苦難——都能榮耀神。 我們也可以謹記《羅馬書》8:28,其中說:「神使萬事[甚至壞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
總的來說,我們這些墮落的人,活在受敗壞的、曾經完美的受造界之中(羅馬書 8:20-22)。然而,這只是暫時的,因為《啟示錄》21:4 說,在新天新地裡,再沒有死亡,也沒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
問:在《提摩太前書》6:1-2中,為何聖經允許奴隸制度?
答:聖經中有些事物,例如飲酒、一夫多妻制、永久奴隸制,以及舊約時代的離婚,雖然被允許,但並非被提倡。
父母常會禁止子女做某些事,例如吸毒。然而,對於其他事情,例如揮霍金錢,他們雖不禁止,卻會勸阻。許多人對神的看法也是如此。身為基督徒,我們不應只求勉強符合神的界限,而應努力命中神對我們旨意的靶心。 另請參閱《信徒聖經註釋》第2140頁,以及關於《以弗所書》6:5-8與6:9的討論。
問:在《提摩太前書》6:5中,一個人如何會被剝奪真理?
答:對此有兩種略有不同的觀點。
「缺乏真理」或「從未領受真理」:他們從一開始就被阻止擁有真理。「缺乏真理」(KJV、NKJV、《信徒聖經註釋》第2099頁、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02年)《雜論》第1卷第98章第309頁; 約翰·金口(約公元407年逝世)《提摩太前書講道集》第17篇,第468頁)。《英國標準本》(BSB)同樣譯為「缺乏真理」。
「apesterumenon:私有的。Apostereu 傳達了某人被剝奪其應有權利之物的概念。參見參考資料。這在《修訂版聖經》(R.V.)中以『被剝奪』來表達。真理曾屬於他們;他們已將自己剝奪了繼承權。《欽定版聖經》(A.V.)的譯法『缺乏』,則未假定他們曾經擁有過真理。」《解經者希臘文新約》第4卷第142頁。
被剝奪或被奪走:他們曾擁有真理,但真理被從他們身上奪走了。「被剝奪真理」(《新國際版聖經》(NIV)、《聖經知識註釋:新約》第746頁、《新國際聖經註釋》第1483頁、《福音派聖經註釋》第1108頁)
「懷特(White)指出,apostereo 一詞『傳達了某人被剝奪其本應享有之權利的概念……真理曾屬他們所有;他們是自己喪失了這份產業。欽定本(A.V.)譯為『缺乏』,並未假設他們曾經擁有過它(EGT, 4:142)。」《解經者聖經註釋》第11卷第384頁
根據平行結構,在《提摩太前書》6:3-5中,保羅將「健全/健康」與「敗壞/病變」相對比,並將「一無所有/被剝奪」與「獲利」相對比。
答案:兩者皆部分正確,因為每種觀點都只描繪了事物的半面。
路加福音 8:5、12 顯示,撒但如何能從那些如同路旁土壤的人身上奪去真理。但儘管種子觸及了路旁土壤的表面,卻從未真正進入土壤之中。
約拿書 2:8 說:「那些緊抓無用偶像的人,便離棄了祂的慈愛。」
《希伯來書》6:4-6 警告那些嘗過神之道美善、卻又背道(意指他們先前並未背道)且無法再被帶回悔改的人。但儘管他們嘗過那美善,經文並未說他們曾真正吞下它,或讓它進入他們裡面。
問:在《提摩太前書》6:7中,為何有些基督徒會舉辦昂貴的葬禮和追思會?
答:正如一位基督徒曾說過的,你永遠不會看到靈車後面跟著一輛 U-Haul 拖車。為逝者舉辦一場簡樸的慶典,慶祝他在天上的生命與喜樂,這是可以的。然而,為一個已經不在世的人舉辦奢華的葬禮,無異於浪費金錢。
問:在《提摩太前書》6:8中,當我們衣食無缺時,哪些環境或文化因素會驅使我們心生不滿足?
答: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廣告的目的是讓我們對現有的一切感到不滿足,並渴望得到更多。 來自周遭受廣告影響、購買了豪華轎車、更華麗衣物等物品的人所施加的同儕壓力,也會影響我們。但這些外部因素並不會直接使我們感到不滿足;相反地,它們會放大我們內心的貪婪、嫉妒與貪慾,使我們對現有的足夠資源,以及神所賜予的供應感到不滿足。
身為父母,當我們為孩子購買180美元的鞋子或其他其實無需花費如此多金錢的物品時,有時會無意間助長孩子對物質的貪慾。當然,孩子不僅從我們所說的話或允許的事中學習,更從我們自身的榜樣中學習。
問:在《提摩太前書》6:9 和《雅各書》5:1-6 中,基督徒是否應該 [不排斥/渴望/渴求] 致富?
答:財富本身並非邪惡;保羅和雅各都以亞伯拉罕為敬虔之人的典範,而他正是極為富有的人。不過,有三點需要謹慎:
1. 對財富的貪求既是邪惡的,也是邪惡的根源。我們应当完全滿足於身為一個經濟條件樸實的基督徒。若一位基督徒原本富有,而神改變了處境,使他或她失去財富,他們仍應在一切境遇中知足(腓立比書 4:12)。
2. 每位擁有財富的基督徒都應提防這種誘惑:緊緊抓住財富不放,並將財富看得與神及他人同等重要。順帶一提,相較於世界平均經濟水準,北美、新加坡、日本及西歐的大多數人都屬於富裕階層。
3. 沒有財富的人同樣無法免於貪婪。有時人們認為,只有變得富有才能獲得幸福,而且一旦富有,便會感到幸福。
問:在《提摩太前書》6:10中,貪愛錢財如何能成為一切邪惡的根源?
答:首先,請注意經文並非說「錢」,而是「貪愛錢財」。其次,沒有人真的認為保羅實際上相信貪愛錢財導致了撒但的墮落、亞當的墮落,或是懦弱、驕傲和情慾等罪。貪愛錢財是各類邪惡的根源。希臘原文直譯為:「一切邪惡的根源就是貪愛錢財」,因此也可能存在其他邪惡的根源。 正如《傳道書》5:10 所言:「愛錢的人,錢再多也不滿足。」耶穌在《路加福音》16:13 中說,沒有人能同時事奉上帝和金錢。《希伯來書》13:5-6 也告誡我們要遠離貪愛錢財。貪愛錢財的一種表現,就是將自己的未來寄託於金錢。
有趣的是,希臘語中有許多形容「邪惡」的詞彙,而保羅在此處所用的這個詞,特別強調了「毫無價值」之意。
對於許多未沉迷於毒品、酒精、色情與性行為的西方基督徒而言,最大的兩大誘惑是物質主義,以及在信仰要義上的妥協。
問:關於《提摩太前書》6:10,早期基督徒是如何詮釋這節經文的?
答:早期教會的作家們必定認為這節經文背後的真理格外重要,因為他們經常引用或改寫這節經文。以下是一份不完整的清單,列出曾論及此節經文的部分人物。
波利卡普(公元100-155年)在他寫給腓立比人的書信中,直接引用了這節經文的前半部分。《波利卡普致腓立比人書》第4章,第34頁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17/220年)引用此節經文時提到,貪愛錢財是萬惡之根,並將此與貪婪聯繫起來。《教導者》第2卷第3章,第248頁
特土良(公元198-220年)指出:「貪婪,『萬惡之根』,確實有人因此陷入陷阱,『在信仰上遭遇沉船之災』。」《論偶像崇拜》第11章,第67頁。另見《論忍耐》第7章,第711頁。
諾瓦提安(公元250-258年)在《論猶太人的食物》第六章第649頁中提出了一種極為有趣的詮釋。邪惡所奪走的,金錢能使其恢復,以致人得以重蹈罪惡之路。例如,酗酒或嫖妓會使人耗盡金錢,但更多的金錢卻能使那人繼續犯罪。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西元246-258年)引用了這節經文,將「錢財」替換為「貪婪」。他提到,當你擔心自己的財富可能會減少時,卻沒有意識到,當你愛馬門勝過愛自己的靈魂時,你自己其實正在被貶損。《論述》第8篇第10章第479頁
問:既然《雅各書》4:7 教導我們要抵擋魔鬼,《以弗所書》6:13-14 也吩咐我們要抵擋邪惡,為何《提摩太前書》6:11 卻要我們逃避貪婪(及其他誘惑)?甚至《提摩太前書》6:12 也說我們要爭戰,這豈不意味著不該逃避?
答:我們固然要抵擋魔鬼,但也要逃避試探。一個很好的比喻是羅馬步兵的作戰方式。他們以稱為「曼普勒」(maniple)的小型矩形單位作戰,人員與空隙以棋盤格狀排列。 共有三排「曼普勒」。當某個「曼普勒」疲憊或遭受重大損失時,他們會稍作後撤,而另一個「曼普勒」則會向前推進。當我們在屬靈爭戰中奮戰時,我們应当同心協力,協調地推進與重新集結,以幫助我們的弟兄,並從他們那裡獲得幫助。
問:在《提摩太前書》6:12a 中,我們今日該如何打那美好的信心之仗?
答:首先,要定睛於目標。在禱告中奮力爭戰,並讚美神。不要被其他事物絆住。要實際地爭戰,不要只是睡大覺。
每當我和我的狗比賽跑向一根樁時,我總是能跑得比牠快,儘管牠的跑速遠勝於我。 你瞧,我的狗總是在樁子前停下來嗅聞周遭,因為牠並未意識到這是一場競賽(而我卻是這麼認為的)。同樣地,當我們忘記自己正處於一場競賽或角逐之中時,便難以走遠。「速度」與「速率」是有區別的。「速度」是指你移動得有多快,即使只是原地打轉;「速率」則是指你朝特定方向前進的速度。
說到比賽,我甚至能跑贏奧運選手——只要他或她必須背負一百磅的重物奔跑。同樣地,在我們為基督奔跑的目標上,當我們被世俗的憂慮或纏身的罪所拖累時,前進的速度便會變得極其緩慢。
最後,我們理當採取行動來事奉主。禱告在我們的信心爭戰中至關重要。運用神的話語也很重要;這就是耶穌回應撒但的方式。此外,耶穌經歷試探後,天使便前來服事祂。同樣地,我們也應當服事他人。我們不應以個人身分爭戰,而應以群體——即教會——的身分共同奮戰,這就像羅馬軍隊以「方陣」和「三線陣型」作戰那樣。 羅馬人與日耳曼人之間曾有一場著名的戰役,即西元9年的「特維托堡森林之戰」,當時的戰場是一片密林。因此,戰鬥在很大程度上基本上是單對單的搏鬥。 由瓦魯斯將軍率領的三個軍團,約一萬四千名羅馬士兵全數陣亡。這與高盧戰役形成鮮明對比——當時尤利烏斯·凱撒僅憑相對規模較小的羅馬軍隊,便擊敗了人數多達其兩至三倍的高盧軍隊。基督徒若能同心協力為神效力,成效將更為顯著。
問:在《提摩太前書》6:16 和《羅馬書》2:7 中,既然只有神是永生的,我們又如何能得著永生呢?
答:唯有神從起初就是本質上不朽的。我們所擁有的衍生不朽生命,是一種由神所賜予並維繫的永恆生命。《約翰福音》15:1-8 透過我們是枝子、耶穌是葡萄樹的比喻,闡明了這種衍生生命的概念。另參閱《歌羅西書》1:17、《歌羅西書》3:3-4,以及《當批評者提問》第 439-440 頁、501 頁。
答:光與暗可以是字面上的意思,但在某些經文中它們是比喻,其中光代表聖潔,暗代表奧秘。
神就是光,在祂裡面毫無黑暗(約翰一書 1:5)。然而,與神相比,其他地方都彷彿是黑暗。神能使周圍充滿光明,也能使周圍陷入黑暗。在申命記 4:11、5:23 以及希伯來書 12:18 中,神都是在西奈山的黑暗中發聲的。
若這對你來說是個難題,不妨閱讀《撒母耳記下》22:10-13 和《詩篇》18:11-12,其中光與暗出現在同一段經文中。大衛歌頌說,黑暗是神的帳幕,也在祂腳下,然而閃電卻從神同在的輝光中迸發而出。《詩篇》97:2 則是另一個關於神周圍同時存在黑暗與光明的例子。
答:金錢本身是中性的,對我們而言既可成為善,亦可成為惡。以下有三點值得深思。
1. 《希伯來書》13:5 吩咐說:「要使你們的生命遠離貪愛錢財,並以現有的為足。」其他關於貪愛錢財的經文包括:
提摩太前書 6:17-18。提摩太後書 3:2 則警告不可貪愛錢財。 我們不該侍奉金錢,也不該為了致富而耗盡心力(馬太福音 6:24-34;箴言 23:4;提摩太前書 6:9-10)。我們不該貪戀別人的財物(出埃及記 20:17;申命記 5:21;以及羅馬書 7:7-12)。 我們不該倚靠財富,而要倚靠神(箴言 11:4,28;18:10-11;路加福音 12:15-21)。要「輕看」財富,不要害怕失去它(希伯來書 10:34;使徒行傳 4:32-37)。
2. 然而,根據《提摩太前書》6:17,神賜給我們一些物質上的享受。無論以現代或古代的標準來看,亞伯拉罕和約伯都是極為富有的人。根據《箴言》10:22和《申命記》8:18,財富是神所賜的。
3. 慷慨地給予他人:
3a. 我們要對他人仁慈且富有憐憫(歌羅西書 3:12;哥林多前書 13:4;以弗所書 4:32;箴言 11:16-17;帖撒羅尼迦前書 5:15)。 這不僅指言語上的關懷,也包括物質上的幫助(雅各書 2:14-17;使徒行傳 4:34-35;馬太福音 19:21)。
3b. 我們要憑著財富尊榮神(箴言 3:9-10),並勤奮工作,以便能施予他人(箴言 31:11-27)。
3c. 許多經文強調我們應當幫助窮人(以賽亞書 1:17;58:6-10;耶利米書 5:28;22:16;加拉太書 2:10;詩篇 41:1;箴言 14:21;24:11-12;29:7;以弗所書 4:28)。
3d. 我們有責任供養自己的家人(提摩太前書 5:8;箴言 31:15),並償還債務與義務(詩篇 37:21;羅馬書 13:8;雅各書 5:4)。
3e. 我們應當慷慨奉獻,支持神的事工(箴言 3:9,10;11:24;哥林多前書 16:2;哥林多後書 8:1-8;9:6-11)。
3f. 我們尤其應當幫助寡婦和孤兒(雅各書 1:27;申命記 15:11;詩篇 68:5),以及病患、飢餓者、赤身露體者與被囚禁者(馬太福音 25:34-46;撒迦利亞書 7:9-10)。
3g. 唯一的例外是,我們不應施捨給那些拒絕工作的人(帖撒羅尼迦後書 3:6-15)。
摘要:正如《當批評者提問時》第502頁所言:「擁有財富並無不妥——但被財富所掌控則有問題。」
問:在《提摩太前書》6:20中,提摩太應當如何守護託付給他的事?我們又該如何做呢?
答:就提摩太自身而言,《提摩太前書》4:16a 吩咐他要謹守自己的生活與教導,並在這些事上持守不移。
但身為領袖,提摩太也當為了聽眾的益處而這樣行,正如《提摩太前書》4:16b 所說。
答:《提摩太前書》1:1 明確指出此書由保羅所寫,早期教會對此從未存疑。此書很可能是在《使徒行傳》所記載的事件之後寫成的。
里昂的愛任紐(公元182-188年):「保羅在致提摩太的書信中提到了這位利努斯。」愛任紐《駁異端》第三卷第三章第3節,第416頁
《穆拉托里書目》(約公元190-217年)第3章第603頁提及,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寫給了七間教會:哥林多(兩封信)、以弗所、腓立比、歌羅西、加拉太、帖撒羅尼迦(兩封信)和羅馬。他還寫信給腓利門、提多,以及兩封給提摩太的書信。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202年)引用《提摩太前書》6:20、21,並指出這是寫給提摩太的。隨後他提到:「異端分子因這段話而感到被指責,因而拒絕接受《提摩太書信》。」《雜論》第2卷第11章第359頁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17/220年)指出,《提摩太前書》6:16出自保羅之手,而《約翰一書》4:16則出自約翰之手。《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殘篇3,第575頁
特土良在《反馬吉安》第4卷第5章第350頁(公元207年)中指出,保羅曾寫信給羅馬人、加拉太人、腓立比人、帖撒羅尼迦人和以弗所人。他稱新約是一部「由使徒傳下,並作為神聖託付保存在使徒教會中的書卷」。
特土良(公元198-220年):「因為保羅甚至對提摩太說過這句話:『提摩太啊,你要保守那交託給你的』;又說:『那交託給你的美好事物,你要保守。』」《反異端論》第25章,第255頁
特土良(西元198-220年):「顯然,那位使徒[保羅]將希梅奈和亞歷山大交給撒但,『好叫他們悔改,不再褻瀆』,正如他寫給提摩太的信中所說[提摩太前書 1:20]。」《論謙遜》第13章 第87頁
特土良(西元198-220年):「但使徒保羅……當他終於非常接近實現自己的願望,並因眼前所見而大為喜樂時,他以這樣的措辭寫信給提摩太:『因為我已經被獻上,我離世的時候近了。 我已經打過美好的仗,跑盡了當跑的路,守住了信仰;那日,主必將那為我存留的冠冕賜給我」[提摩太後書 4:6-8]《蠍子》第13章 第646-647頁
希波呂托斯(公元222-235/236年)「但這類人被視為犬儒學派而非基督徒,因為他們不理會使徒保羅針對他們所說的話。當時,保羅預言了日後某些(異端)將徒勞地引入的新奇教義,並如此陳述: 『聖靈明說:在末世,必有人背離純正的教義,聽從那引誘人的邪靈和魔鬼的學說,說謊話,假冒為善,良心如同被烙鐵烙過一般麻木,禁止嫁娶,又禁止吃某些食物——這些食物是神所造的,本該讓信徒和明白真理的人存著感恩的心享用;因為神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 凡存著感恩的心領受的,沒有什麼可棄絕的;因為這都是藉著神的道和禱告而聖潔的。」(提摩太前書 4:1-5)《駁斥一切異端》第 8 卷第 13 章第 124 頁
奧利金(公元225-253/254年)引用了《提摩太前書》1:7的前半段,並將後半段論述為「保羅所提及的」。《馬太福音註釋》第12卷第41章第472頁
奧利金(公元233/234年)在《禱告》第9.1章第38頁中,引用《提摩太前書》2:8,並將其歸於保羅所言。
諾瓦提安(公元250/254-257年)「引用使徒保羅的話說:『自從造天地以來,神永恆的大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人從所見的顯明之事,便能領悟隱藏之事,藉著所見之工的偉大,便能以心靈之眼默觀那位建築師的偉大。’ [引自《羅馬書》1:20a] 同一位使徒又說:『願尊榮和榮耀歸給那永恆、不朽、不可見、獨一的上帝,就是君王。』[《提摩太前書》1:17]” 《論三位一體》第3章 第614頁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公元246-258年)(因提及「第二封」而暗示)「關於這同一件事,保羅在《提摩太後書》中說:『我現在被獻上,我被接去的時候近了。 我已經打過美好的仗,跑盡了當跑的路,守住了信仰。如今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那公義的審判主,在當日必將這冠冕賜給我;不僅賜給我,也賜給所有愛祂顯現的人。」[提摩太後書 4:6-8]《基普良論著》第12篇第三部分第16章第539頁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公元246-258年)在《論著》第12篇第三卷第74、75、76、77節中引用了「保羅致提摩太的第一封書信」。
佩陶的維克托里努斯(公元304年殉道)寫道:「保羅在全世界教導說,所有教會都是按七來安排的,它們被稱為七,而天主教會是唯一的。 事實上,首先為了使他自己也能維持『七間教會』的模式,他並未超過這個數目。但他寫信給羅馬人、哥林多人、加拉太人、以弗所人、帖撒羅尼迦人、腓立比人以及歌羅西人;之後他寫信給個別人士,以免超過七間教會的數目。 他在有限的篇幅中簡要闡明這項宣告,對提摩太如此說:「使你知道當如何在永生神的教會中行事為人。」[《提摩太前書》3:15 的 1/2] 《啟示錄注釋》第一章第 345 頁
時至今日,我們仍保有這些書信的全本抄本。
問:《提摩太前書》在文體上,與保羅其餘書信相比,是否與《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後書》及《提多書》有所不同?(摘自《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1143頁)
答:實際上兩者有許多相似之處。任何文體上的差異,皆可歸因於保羅所寫的是
a) 寫的是私人書信,而非致教會的書信,
b) 寫於他生命的晚年,
c) 探討不同議題(牧養的個人議題與全教會的共同議題)
《羅馬書》9:22-23 和《提摩太後書》2:20-21 中,「憤怒的器皿」與「憐憫的器皿」之間的類比,是一種稍顯特殊的思考模式。
《聖經知識註釋:新約》第728頁提到,除非樣本量足夠大,否則透過「計數法」來尋找相似詞彙的方法在統計學上並不成立。若將同樣的技術應用於其他書卷,理論上也能以同樣的「有效性」來「證明」保羅的其他書信皆非出自其手。
問:在《提摩太前書》中,約翰·金口(卒於西元407年)引用或討論了哪些經文?
答:《提摩太前書》共113節經文,約翰·金口引用了其中89節,佔79%。換言之,除了24節(21%)之外,其餘所有經文他都有提及。 《提摩太前書》各章的經文數量如下:第1章:20節;第2章:15節;第3章:16節;第4章:16節;第5章:25節;第6章:21節。
以下是金口若望在《提摩太前書》中引用的經文:
1:1-7、9、11-16、18-19;2:1-4、6-15;3:1-16(全部);4:1-3、7、11-16; 5:2、5、6、8-18、20-23;6:1-13、15、17
以下是金口若望在《提摩太前書》中未提及的經文:
1:8、10、17、20;2:5;4:4-6、8-10;5:1、3、4、7、19、24、25;6:14、16、18-21
遺憾的是,約翰·金口曾教導一種不符合聖經的觀點,即聖徒是我們與神之間的仲介。提摩太前書 2:5 與此相矛盾,指出在神與人之間只有一位仲介,就是那人基督耶穌。若您好奇約翰·金口在其著作中如何解釋提摩太前書 2:5,答案是他從未針對這節經文撰寫過任何內容。
問:在《提摩太前書》中,我們如何知道今日所擁有的經文,是否可靠地保存了原始的寫作內容?
答:至少有三個理由。
1. 神在以賽亞書 55:10-11、以賽亞書 59:21、以賽亞書 40:6-8、彼得前書 1:24-25 以及馬太福音 24:35 中應許要保守祂的話語。
2. 早期教會的證據。直至尼西亞第一次大公會議(西元325年)為止,早期教會的作家們共引用《提摩太前書》約108次,這還不包括間接提及的部分。若將部分經文視為分數計算,他們引用的內容佔《提摩太前書》全書的51%。也就是說,在總共113節經文中,有58.1節被引用。
以下是曾引用《提摩太前書》經文的作家:
其實不然。羅馬的克萊門特(公元96-98年)(部分引用)提到不要出於偏袒行事,這與《提摩太前書》5:21的說法一致,但此處表述過於籠統,無法算作隱喻引用。《克萊門特書信》第1卷第21章第11頁
伊格納提烏斯(約西元110-117年)引用了《提摩太前書》1:1的四分之一:「耶穌基督,就是我們的盼望」——見《伊格納提烏斯致馬格尼西亞人書》第1章第64頁
《致狄奧格涅圖斯書》(約公元130年)第11章第29頁暗指《提摩太前書》3:16
《巴拿巴書信》(約公元70-130年)第12章第145頁,暗指《提摩太前書》3:16
波利卡普(公元100-155年)引用《提摩太前書》6:7:「因此,我們要知道:『我們既沒有帶什麼進世,也不能帶什麼出世』,」(12個字中有11個)《波利卡普致腓立比人書》第4章第34頁
波利卡普(公元100-155年)引用《提摩太前書》6:10的前半句:「但貪愛錢財是萬惡之根。」(21個字中的8個)《波利卡普致腓立比人書》第4章第34頁
阿提納戈拉斯(公元177年)引用了《提摩太前書》2:1-2的一部分。《為基督徒辯護》第32章,第148頁
安提阿的西奧菲勒(公元168-181/188年)引用了《提摩太前書》2:2b。「西奧菲勒致奧托利庫斯書」第3卷第14章第115頁
里昂的伊雷內烏斯(西元182-188年):「保羅在致提摩太的書信中提到了這位利努斯。」《伊雷內烏斯〈反異端〉》第三卷第3.3章,第416頁
里昂的伊雷內烏斯(公元182-188年)暗示《提摩太前書》6:4,5出自保羅之手。《伊雷內烏斯文集》第36片段,第574頁
《穆拉托里正典》(約西元190-217年)《新約教父文集》(ANF)第5卷第603頁提及保羅寫給提摩太的兩封書信,以及保羅的其他11封書信。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17/220年)在《對異教徒的勸誡》第9章第196頁中引用了《提摩太前書》4:8,並指出該經文出自保羅之手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17/220年)指出,《提摩太前書》6:16出自保羅之手。《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殘篇3,第575頁
特土良(公元198-220年):「因為保羅甚至對提摩太說過這句話:『提摩太啊,你要保守那交託給你的』;又說:『那交託給你的美好事物,你要保守。』」《反異端論》第25章,第255頁
特土良(西元198-220年):「顯然,那位使徒[保羅]將希梅奈和亞歷山大交給撒但,『好叫他們悔改,不再褻瀆』,正如他寫給提摩太的信中所說[提摩太前書 1:20]。」《論謙遜》第13章 第87頁
特土良(公元198-220年):「但使徒保羅……當他終於非常接近實現自己的願望時,因眼前所見而大為喜樂,便以這樣的措辭寫信給提摩太:『因為我已經被獻上,我離世的時候近了。 我已經打過美好的仗,跑盡了當跑的路,守住了信仰;那日,主必將那為我存留的冠冕賜給我」[提摩太後書 4:6-8]《斯柯皮亞斯》第13章 第646-647頁
特土良(公元207/208年)詢問馬吉安,為何他拒絕將使徒寫給提摩太的兩封書信及寫給提多的一封書信視為聖經。《反馬吉安五書》第5卷第21章,第473頁。
希波呂托(公元222-235/6年)引用《提摩太前書》4:1-5,並指其出自保羅之手。《駁斥一切異端》第8卷第13章,第124頁
奧利金(公元225-253/254年)提及《提摩太前書》(提摩太前書)。見《奧利金反塞爾蘇斯》第1卷第64章,第425頁
諾瓦提安(公元250-257年)將《提摩太前書》1:17歸於使徒保羅所寫。見《論三位一體》第3章,第614頁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公元246-258年)在《西普里安論著》第12篇第三卷——《見證》第70-78章,第552頁中,提及保羅撰寫了《以弗所書》、《提摩太前書》及《提多書》。
龐提烏斯(公元258年後)在《基普里安的生平與受難》第2章第268頁中,提及《提摩太前書》3:6是由使徒所寫:「使徒的書信說,初信者應被擱置一旁,否則因異教的愚昧仍纏繞在他們尚未堅固的心思上,他們那未受教導、缺乏經驗的狀態,便會在任何方面得罪上帝。」
希梅奈烏斯書信(即《六位主教書信》)(約公元268年)
馬爾基翁(公元270年)(隱喻)隱喻引用《提摩太前書》6:5,《反駁薩莫薩塔的保羅》第2章,第169頁
亞達曼提烏斯(約西元300年)引述《提摩太前書》1:13,視其為使徒保羅所寫。
佩陶的維克托里努斯(公元304年殉道)列舉保羅的書信為《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帖撒羅尼迦前書》、《腓立比書》、《歌羅西書》及《提摩太書》,並在《論蒙福的約翰啟示錄》第一章第16號第345頁中,引用了《提摩太前書》3:15的一半內容
亞歷山大的彼得(公元306年,285-311年)引用《提摩太前書》4:11-12,指其所指為提摩太。《正典書信》第14條,第279頁
梅瑟迪烏斯(公元270-311/312年)引用《提摩太前書》2:4,視其為使徒所寫。《十位童女的筵席》第7章,第316頁
亞歷山大里亞的亞歷山大(公元313-326年)引用《提摩太前書》4:1,視其為保羅所寫。《論阿里烏異端書信》第2封書信第4章,第298頁
尼西亞會議之後
優西比烏的《教會史》(公元323-326年)
赫格莫尼烏斯(約西元351年)引用《提摩太前書》1:19 的一部分,稱其為「經上說」——見《與馬尼的辯論》第31章,第204頁;並引用《提摩太前書》4:1-4——見《與馬尼的辯論》第35章,第209頁
羅馬的維克托里努斯(公元363年後)提及《提摩太前書》4:16
普瓦捷的希拉里(西元355-367/368年)
澤諾(4世紀)提及《提摩太前書》1:4
亞歷山大的亞他那修(公元367年)在《節日書信》第39封第552頁中列出了新約聖經的書卷
《聖經概要》(公元350-370年或5世紀)提及保羅寫給提摩太的兩封書信屬於新約聖經的一部分。該書引用了《提摩太前書》1:1-2a。
卡利亞里(Cagliari)的分裂派領袖路西弗(西元370/371年)引用了《提摩太前書》2:1;6:5
卡帕多細亞的巴西爾(公元357-378/379年)引用《提摩太前書》5:21,稱之為「保羅對提摩太的囑咐」。見《論聖靈》第13章29節,第18頁
老底嘉(位於弗里吉亞)主教會議(西元343-381年)第60條(第159頁)列出了舊約與新約的書卷。第59條(第158頁)指出,教會中僅可誦讀舊約與新約的正典書卷。
安布羅西阿斯特(公元384年後)提及《提摩太前書》6:7,9
米蘭的安布羅斯(公元370-390年)
拉奧狄西亞的阿波利納里斯(約公元390年)
巴塞隆納的帕西安(公元342-379/392年)在《書信3》第19章第2節(第61頁)中,將《提摩太前書》5:22引述為使徒保羅所寫。
狄奧多爾(公元394年前)
尼撒的格雷戈里(約西元356-396年)在《反尤諾米烏斯》第37卷第86頁中指出,《提摩太前書》4:4出自保羅之手
盲人迪迪摩斯(公元398年)在《撒迦利亞書註釋》第13頁第309頁中,將《提摩太前書》4:1-2引述為保羅所寫
龐圖斯的埃瓦格里烏斯(約西元399年)
埃梅薩的阿斯特里烏斯(約西元400年)
希佩雷基烏斯(4至5世紀)援引《提摩太前書》6:9
薩拉米斯的埃皮法尼烏斯(西元360–403年)
魯菲努斯(西元374–406年)
高登提烏斯(公元406年後)
約翰·金口(約西元397年)撰寫了18篇關於《提摩太前書》的講道,這些講道至今仍為人所傳。他在第一篇講道中指出,該書是由使徒保羅所寫。
約翰·金口(卒於西元407年)曾援引《提摩太前書》中的89節經文(佔全書79%),僅有24節未被提及。他針對《提摩太前書》共講了18篇講道。
克羅馬提烏斯(公元407年)
塞維里安(公元408年後)
耶柔米(西元373-420年)論述了新約聖經的各卷書。他特別提到了四卷福音書、保羅寫給七間教會的書信、《希伯來書》,以及保羅寫給提摩太、提多和腓利門的書信。接著,耶柔米論述了《使徒行傳》,然後論述了雅各、彼得、約翰和猶大所寫的七封書信。 最後,他論及《約翰啟示錄》。第53封信,第9章,第101-102頁。
雷梅西阿努斯的尼西塔(366–約415年)
索佐門(西元370/380-425年)提及《提摩太前書》5:9,並指出該經文出自保羅之手。索佐門的《教會史》第7卷第16章,第387頁
希波的奧古斯丁(388–西元430年8月28日)在《上帝之城》第19卷第26章第419頁中提及,使徒寫下了《提摩太前書》2:2
約翰·卡西安(公元419-430年)在《修道院長凱雷蒙的第三次會議》第12章第429頁中,引用《提摩太前書》4:14及《提摩太後書》1:6,稱其為「致提摩太」
諾拉的保林努斯(公元431年)提及《提摩太前書》6:9
亞歷山大的西里爾(公元444年)
耶路撒冷的赫西基烏斯(西元前450年)提及《提摩太前書》6:7,9
《鏡鑑》(第五世紀)提及《提摩太前書》6:9
《Quodvultdeus》(約西元453年)引用《提摩太前書》6:17
《瓦里馬杜姆》(公元445/480年)
在異端與偽經之中
異端分子佩拉吉烏斯(西元416-418年)引用了《提摩太前書》1:4、15、17;3:16;4:10;6:7、9、13、17、19、21
佩拉吉派異端分子莫普蘇埃斯提亞的西奧多(西元392-423/429年)
《使徒憲章》(日期不詳,約公元380年)引用了《提摩太前書》5:18
佩拉吉派異端分子埃克拉努姆的朱利安(約公元454年)
3. 現存最古老的《提摩太前書》抄本顯示,其中雖有細微的抄本差異,但完全沒有任何神學上重大的錯誤。
西奈抄本 [Si](公元340-350年)
《提摩太前書》未收錄於梵蒂岡抄本 [B]
波海里科普特文 [Boh] 3至4世紀
薩希德科普特文 [Sah] 3至4世紀
亞歷山大抄本 [A] 約公元450年
伊塔利克抄本 [Ital] 4至13世紀
拉丁文《武加大譯本》[Vg] 4至5世紀
普什塔敘利亞文 [Syr P] 公元400–450年
以弗拉姆修訂本 [C] 5世紀
弗雷里安斯 [I](華盛頓特區) 5世紀
亞美尼亞文 [Arm] 自5世紀起
格魯吉亞文 [Geo] 自5世紀起
埃塞俄比亞文 [Eth] 約公元500年起
克拉羅蒙塔努斯 [D] 5/6世紀
菲洛克塞尼亞敘利亞文 [Syr Ph] 公元507/508年
哈克萊恩敘利亞文 [Syr H] 西元616年
哥特文 公元493–555年
有關《提摩太前書》早期手稿的更多資訊,請參閱 www.BibleQuery.org/1 Timothy Manuscripts.html。